记者 汤红红 通讯员 法规科
2025年9月17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移送函》,依法对格尔木某诊所进行现场核查。
经查,在该诊所经营场所发现一台联体式牙科综合治疗机,出厂日期为2017年5月,已经使用了5年。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联体式牙科综合治疗机已经超过使用年限3年3个月,并且与其他正常使用的医疗器械同放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该诊所无法证明在超过使用期限期间未使用该联体式牙科综合治疗机开展治疗服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之规定,已构成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没收非法财物、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医疗器械超过使用期限,就不再是治病的工具,反而成为可能危害患者健康的“隐形杀手”。任何认为设备“还能转动就不算坏”的麻痹思想,任何为了节省更新成本而超期使用的侥幸心理,都是在用患者的健康为自己的经营失误买单。法律的红线不容触碰,医者的良心不容蒙尘,切勿因小失大,让本该救死扶伤的医疗器械,变成伤害患者的“凶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