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汤红红 通讯员 市消协
2025年1月25日,12岁少年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拿家里的钱在格尔木某手机店购买了一部价款300元的二手机。监护人崔某知道后要求经营者退回购买手机的款项遭拒,遂投诉至格尔木市消费者协会请求维权。
【处理经过及结果】接到投诉后,格尔木市消费者协会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五款赋予的职能,就消费者投诉情况是否属实、经营者是否了解消费者身份以及是否尽到告知义务等问题进行调查。经查,消费者监护人投诉的情况属实,经营者认为消费者已经使用,要求扣除使用费100元,但是消费者对于经营者提出的解决方案不予认可。格尔木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向双方予以释法。通过普及法律法规,经营者认识到自身过错,最终同意全额退还购买款项,消费者对处理结果表示接受。
【案例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案中,购买二手机的消费者年龄不足12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二手机的行为并非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且其法定代理人明确不认可该行为,据此应认定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无效。消费者提出退货退款要求,经营者依法应当退还全部购机款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