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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须严管 安全生产方久安

□ 记者 汤红红 通讯员 法规科

2025年3月27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格尔木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特种设备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辆非营运客车所使用的特种设备气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存在超期未检验仍继续使用的违法行为。

经查实,该车辆气瓶使用登记证最后一次登记检验日期为2020年7月31日,最后一次检验日期为2021年11月1日,此后未再进行检验。该公司在车用气瓶超期未检验的情况下,仍继续使用该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已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车辆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气瓶,无异于“行走的炸弹”,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下一步,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大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检查与宣传培训力度,引导气瓶使用、运输企业及车主、驾驶员从“要我检验”向“我要检验”转变,共同筑牢群众出行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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