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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5日 星期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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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侵权典型案例之一
过期食品不上架 守法经营莫侥幸

记者 汤红红 通讯员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科

2024年10月15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格尔木某有限公司开展联合检查,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内摆放待售的“汤太太”牌老鸭汤炖料等预包装食品已超过保质期。

随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共计32个品种203样,当事人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之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没收非法财物、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民生安全的基石。过期食品不仅营养价值流失,更可能滋生细菌、产生毒素,成为危害健康的“隐形杀手”。商家销售过期食品,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破坏了市场的公平原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郑重提醒广大商家:请务必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进货查验和日常盘点制度,对过期食品及时予以下架和销毁,切勿心存侥幸、铤而走险,一时的利益换来的将是法律的严惩和商誉的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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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样机”变“新机” 监管维权显担当
过期食品不上架 守法经营莫侥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