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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0日 星期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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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侵权典型案例之十
冒用不是真 打击不手软

□ 记者 宗布尔 通讯员 刘如月

2024年1月4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依法对我市某纯净水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冒用他人厂名、厂址。

经查,该公司配送车内有某品牌桶装水65桶,桶身标签标注:“净含量:15L,生产厂名:青海某清泉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厂址:青海省海西州都兰县某乡政府北侧。”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青海某清泉饮用水有限公司的授权生产证明及相关生产合同。青海某清泉饮用水有限公司未对当事人授权生产其公司产品,当事人未经授权在其生产的桶装水标签上使用青海某清泉饮用水有限公司的厂名、厂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之规定,已构成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没收非法财物、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当事人在未经他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桶装纯净水上印制青海某清泉饮用水有限公司名称、厂址,这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案件的查处,有效警示震慑了不法分子,净化了市场环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应索取相关票据,切莫贪图便宜,如购买到假冒伪劣或侵权商品,请第一时间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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