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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8日 星期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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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侵权典型案例之八
农药残留危害大 严把食品安全关

□ 记者 宗布尔 通讯员 刘如月

2024年9月11日,受海西州市场监管局委托,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甘肃中商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依法对某特产经营店经营的“7-8号红枸杞”进行抽样检验,发现该特产经营店生产经营农药残留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2024年10月29日,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由甘肃中商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检验结论:“经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农药残留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食品安全是重要的民生工程和民心工程,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案件当事人在食品经营过程中没有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导致待售的食品出现农药残留物质含量超标的情况,虽未造成重大危害,但对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产生了隐患。案件的查处,提醒全市食品生产经营者深刻认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提升风险防控能力。下一步,市市场监管局将继续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和教育,同时加大对流动商贩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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