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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8日 星期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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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之八
预订房屋交纳房费 订单取消房费该不该退

□ 记者 宗布尔 通讯员 南炳旭

2024年10月7日,鲍女士来电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2024年10月4日,其在携程平台上预订 10月4 日入住某酒店,但后来因为行程改变,10月4日与携程平台联系,希望能退款或更改日期,但酒店方面却表示房间可以取消但不能退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投诉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当天前往某酒店了解情况。该酒店负责人表示:“他们在网站预订页面上写明了‘一旦订房成功不能退款’这一条约定,因此属于明确告知了消费者,由于行程改变取消订房是消费者单方面行为,消费者应该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对于该酒店负责人直接拒绝退款的说法,执法人员耐心调解,向酒店负责人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执法人员指出酒店单方面的不予退款声明并不公平合理,有限制消费者权利、免除经营者义务的嫌疑。此外,此事件中消费者虽有违约行为,但消费者所支付的并不是定金,而是全部房款,且其已经做到提前通知经营者退订,并不影响房间再次销售。经过执法人员耐心调解,最终酒店同意退款,事情得到圆满解决。

【案例评析】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订房因其方便、快捷、价格便宜受到消费者青睐,投诉也逐渐增多,并且投诉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价收取房费,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节假日、旅游旺季,客房供不应求,酒店临时上调房价;二是取消入住但不退房款的行为,这种情况发生在消费者网上预订好的酒店,一旦因个人原因无法正常入住的时候,一些酒店仍然要求收取全额房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而酒店的这种不允许转让、概不退款的行为对消费者是不合理和不公平的;三是酒店实际情况与房间预订网站宣传不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做虚假宣传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现代社会,广告和其他宣传方式在商业交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推动市场经济繁荣与发展方面起到了重大作用。但虚假广告和其他虚假宣传会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企业公平竞争机制,而有些网站故意夸大酒店的住宿条件以吸引顾客,这种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是关于退房时间不明确导致纠纷。由于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退房时间规定,所以有些酒店以十二点前退房为标准,有些消费者则以下午两点前退房为标准,这就需要酒店应在预订页面或者酒店前台标注退房时间,提示消费者,以避免事后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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