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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侵权典型案例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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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宗布尔 通讯员 刘如月

2024年4月18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我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核查中,执法人员在该公司经营场所发现包装标注标识“蓝月亮”牌自然清香洗衣液(产品批号:DALZ 20260824,净含量:2kg×6瓶,保质期:3年 合格,毛重:13.8kg,生产厂家: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某区某路36号)6箱。2024年4月22日、2024年5月10日,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对上述“蓝月亮”洗衣液进行了鉴定,出具了《鉴定证明》,结论为:“经鉴定,上述产品在标签、瓶盖等方面与我公司产品存在明显差异,证实不是我公司产品,为假冒我公司厂名、厂址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伪劣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没收非法财物、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洗衣液作为日常所需的洗涤产品,是民生领域重要商品,关系千家万户。本案的查处,既有效保护了驰名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了商标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秩序,又强化了对民生领域市场监管执法力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生产者、经营者,如果随意制造、销售、假冒相关公司已经注册使用的商标的商品,不仅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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