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宗布尔 通讯员 南炳旭
2024年10月5日,马某15岁的儿子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拿家里的钱在格尔木某电动车专卖店,购买了一辆价位在1990元的电动车。监护人马某知道后要求经营者退回购买电动车的款项遭拒,遂投诉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请求维权。
【处理经过及结果】接到投诉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河东市场监管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经查,消费者监护人投诉的情况属实,但是消费者购买电动车后,使用过程中造成车身剐蹭情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指出,经营者售卖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未能完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知情权,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经调解,双方达成退货协议,经营者同意扣除300元损失费后退给消费者1600元,消费者表示接受。同时执法人员要求,经营者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遇涉及未成年人的大额交易时,务必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追认,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案例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案中,向经营者购买电动车的消费者不满18岁,依据法律规定,其购买电动车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而其法定代理人也不认可此行为,应当视为订立了无效的买卖合同。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经营者应向消费者退还购买电动车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