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汪芳 通讯员 刘彩英 刘如月
2022年5月12日,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我市某餐饮店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制度落实情况时发现,该店餐饮具消毒保洁设施未使用,部分从业人员未办理有效健康证,食品索证索票台账未建立,针对当事人存在的上述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予以限期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2022年7月27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餐饮店食品安全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三名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餐饮服务工作;食品索证索票台账仍未按要求建立;对5月12日检查发现的问题并未进行整改。
该餐饮店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餐饮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构成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建立食品索证索票台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之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餐饮服务、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人民币。
“健康证”虽是一个小证件,却是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一环。经营者和服务人员要明确持证上岗的重要性,自觉主动地参加每年健康体检,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为了自身健康,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在进入餐饮服务场所时主动查看场所人员健康证办理情况,如发现无证上岗现象,应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保护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双方的健康,为自己负责,也是为他人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