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汪芳 通讯员 南炳旭
2022年4月24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45”转办工单,称“消费者孙先生在金峰路杨树巷12号某中介公司缴纳10万元购买本市城市之星二手房,但因为房产证无法办理,该中介的法定代表人李某,私自挪用私吞孙先生的10万元购房款,孙先生多次联系李某退款均无果,无奈之下孙先生举报该中介虚假销售房屋,希望市消协给予解决”。
【处理经过及结果】:接到举报后,消协工作人员第一时间与举报人电话联系,孙先生均不接听电话或者直接挂断电话,致使工作人员无法了解具体情况。
后工作人员赴现场核查,该中介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一人知其事,其他股东该不知情。经查,消费者孙先生于2021年6月与该中介公司签订意向购买城市之星二手房的协议,并将定金10万元缴纳给房东,但由于房屋迟迟不能过户,2022年3月24日房东将定金10万元退还给中介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而法人李某由于个人原因私自挪用了孙先生的购房款。后经工作人员的多次调解,最终李某以个人名义给孙先生写下欠条,约定在2022年5月21日前归还欠款,如逾期无法偿还,则李某每月偿还违约金1000元。
【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法定代表人擅自挪用资金,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该公司和法定代表人作出相应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应当及时将房款退还消费者。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五款的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市场监督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