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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6日 星期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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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安全无小事 销售劣药当打击

□ 记者 汪芳 通讯员 刘彩英 刘如月

2022年7月14日,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我市的中山路某诊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诊所经营场所药品销售区有3种药品已超过有效期。经调查,在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将超过有效期的“维生素C片”1瓶(批号:12007012,生产日期:2020年07月01日,有效期至:2022年06月30日)、“醋酸地塞米松片”1瓶(批号:1906092,生产日期:19年06月09日,有效期至:2022年05月)、“马应龙麝香痔疮膏”1支(批号:190723,生产日期:2019/07/23,有效期至:2022/06/)放置在经营场所药品销售区南侧第一个货架右下角,处于待售状态。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定期对陈列、存放的药品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拆零药品和易变质、近效期、摆放时间较长的药品以及中药饮片。发现有质量疑问的药品应当及时撤柜,停止销售,由质量管理人员确认和处理,并保留相关记录。”规定,当事人应将涉案3瓶已经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进行标记或提示且及时撤柜并存放在“不合格药品处理区”,但在执法现场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没有按照上述规定要求对已经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进行处置,且当事人将涉案的3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与未超过有效期的待售药品混放在货架上,未撤柜也未标识,使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处于可出售状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之规定,上述药品超过有效期为劣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之规定,已构成销售劣药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之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销售的劣药依法予以了没收,处以罚款15000元人民币。

药品安全涉及千家万户,关系百姓民生,药品零售商在很大程度上提供了辖区居民的用药服务,是患者病症得以及时控制的前端。针对药品经营行业暴露出的销售过期药品等不规范经营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充分发挥监督检查的作用,消除人民群众特别是农村群体的用药安全隐患,从严从快查处药品领域违法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药品安全领域的重大风险,最大程度保障群众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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