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汪芳 通讯员 刘彩英
2022年12月3日,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我市江源路某大药房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在执业药师不在岗的情况下销售了甲类非处方药。经调查,当事人销售时该店执业药师不在岗,且未挂牌告知。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其提供销售上述药品的处方凭证,当事人未能提供,其行为属于未经执业药师审核销售甲类非处方药。针对该药店未经执业药师审核销售甲类非处方药和处方药的行为,该局于2022年5月6日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未经执业药师审核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直至2022年12月3日当事人仍未进行整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规定。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对当事人未经执业药师审核销售甲类非处方药的行为处以500元人民币的罚款。
自2021年1月1日起《国家药监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正式执行,明确要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对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严格审核把关;加强对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配备和在岗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尽职履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