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达木日报讯 (记者 浩尔娃 通讯员 本德利亚) 近日,都兰县检察院召开《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出台实施后的首例刑事案件听证会。
听证会公开听证了该院办理的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会议邀请了政协委员、司法人员、社区代表、办案民警、新闻媒体以及被告人和被害人家属参加了听证。
据悉,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8月1日驾驶小型客车在茶格高速与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追尾,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留守现场等待警察到达,对被害人及时施救,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属自首。后被害人近亲属均已出具谅解书,并予以谅解。听证会上,案件承办检察官根据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和处理情况,听取了各方意见,当场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并向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和被害人送达了《不起诉决定书》。
听证人员一致支持都兰县检察院对该案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对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全面考虑各种情节、因素,在办理案时严格遵守法律,体现人文关怀的做法给予了肯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