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李锦次于2012年1月12日购买都占琪名下房产,坐落格尔木市光明路2号1号楼1单元111室,并依法办理房产过户,房产证号00002243,土地证未办理过户,土地证号格国用(2002)字第0576,现因无法与都占琪本人取得联系,现申请由本人李锦次办理不动产登记,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声明人:李锦次
202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