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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4日 星期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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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应诉开庭公告

杭洋(511181198611040011):

本院受理原告朱四辈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青2801民初2262号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相关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法庭辩论终结前。并定于答辩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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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格尔木市委机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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