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洋(511181198611040011):
本院受理原告朱四辈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青2801民初2262号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相关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法庭辩论终结前。并定于答辩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