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宏程劳务开发公司:
我公司与你公司于2012年10月1日签订了一份关于宁靓·建兴3#楼、4#楼《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根据你公司实际施工内容,我公司已经核算完毕。结算合同价款--10200000.00元(含保修金),我公司累计已支付9934515.00元。(其中前期支付923615.00元,2014年9月23日经相关部门协调再次付款700000.00元)。扣除你公司未完成工程量567948.29元,我公司实际超付304493.29元,望你公司于公示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我公司结算,逾期视为双方认可的结算。
四川省蓬安建业总公司
格尔木分公司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