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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之十
意向金该不该退还给消费者?

记者 汤红红 通讯员 市消协

2025年3月13日,李某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投诉,称其于2025年1月1日在格尔木市某装修公司协商房屋装修事宜,并交纳了2000元意向金。后续,因李某个人工作调动原因不再进行装修,遂前往该公司办理意向金退款手续遭拒。无奈之下,李某通过12315平台寻求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投诉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立即指派执法人员前往该装修公司调查核实。

经查,李某于2025年1月1日到店表达装修意愿并交纳2000元意向金。双方约定后,该公司设计师按李某要求完成了一套装修设计方案,并按其提供的方式发送了效果图及详细预算报价,李某已签收并确认。时隔一个月,李某在确认送达后,才向经营者提出退还意向金的主张。

针对此争议,执法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营者认为,公司已为李某完成设计方案及预算报价,产生了相关费用及人力物力消耗,且打乱了正常业务流程,因此坚决不同意退款。

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向双方详细阐释了“意向金、订金与定金”的法律区别。执法人员指出,意向金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仅为买方表达装修意愿的表示,在未转化为定金前,消费者有权主张退还。

经过普法调解,该装修公司负责人最终同意退还李某2000元意向金,并向消费者表示歉意。

【案例评析】结合本案,提醒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消费者支付装修房屋意向金后是可以要求全额退款的。意向金是附条件的定金。若意向金协议转换为定金协议,该定金协议将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双方必须按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在装修房屋交易中,通常所说的订金与定金在法律上是有明显区别的。定金是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履约担保。房屋装修交易中,消费者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消费者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经营者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和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作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订金并非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具有预付款的性质。它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作用。装修房屋交易中,如果消费者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反之,若经营者不履行义务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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