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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9日 星期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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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侵权典型案例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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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汤红红 通讯员 法规科

2025年6月13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内容,依法对格尔木某经销部进行核查,在该经销部经营场所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某图形商标轴承共18种型号114套。

经商标持有人辨认,上述产品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轴承。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没收非法财物以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商标侵权绝非简单的“傍名牌”或“搭便车”,其危害性深刻而广泛。本案中,商家冒用知名商标,使假冒商品披上“合法外衣”,消费者基于对品牌的信任而购买到质量低劣甚至存在安全隐患的假冒伪劣产品,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本案的查处,有效净化了市场环境,遏制了侵权蔓延的势头,向社会传递出“保护创新、尊重知识、守法经营”的鲜明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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