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汤红红
通讯员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科
2025年5月30日,海西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格尔木某车行销售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该车行销售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被判定为抽查产品不合格。2025年8月12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车行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被抽检批次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被抽检的同批次电动自行车3辆,1辆由检测机构购买,2辆已对外销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产品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线,更是公共安全的“压舱石”。电动自行车的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案的查处,有力地打击了商家违规违法行为,维护了全市电动自行车行业的稳定和发展,有效推动了行业从“价格竞争”转向“品质竞争”。下一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发力,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