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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发布岛内居民消费“零关税”免税店管理试行办法

新华社海口2月5日电(记者 吴茂辉)海南省政府2月5日公布《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零关税”进境商品经营主体及免税店管理办法(试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举旨在规范“零关税”日用消费品经营主体及免税店管理,保障相关政策顺利实施。

根据办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零关税”进境商品经营主体及日用消费品免税店管理适用本办法。日用消费品免税店是指按照本办法设立,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实行限值、限品种免税购物的经营场所。其具体经营的适用对象、商品品种、免税税种、免税额度、提货方式等严格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办法明确,“零关税”日用消费品经营资格实行许可管理。申请经营资格的主体需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较强管理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健全财务制度、稳定采购渠道、良好信用状况等条件。设立日用消费品免税店的数量和位置,由市县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报省政府批准。具有经营资格的主体对“零关税”日用消费品经营主体的持股比例应大于百分之五十。

在经营规范方面,办法要求免税店建立购销存和出入库台账,实时向监管平台推送销售数据,在商品包装上加贴溯源码,并通过人脸识别、人证比对等方式核验购买人身份。免税店还需设置防范走私显著提示,制定防范走私内控管理制度,防范违规销售。

监督管理方面,办法强调相关部门应加强市场流通环节、互联网平台的监测管控,依法查处收购、倒卖等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牟利为目的,组织利用他人额度分散购买“零关税”日用消费品后销售,也不得违法提供运输、仓储等服务。除办法规定的日用消费品免税店以及其他经批准开设的各类免税商店外,其他任何经营主体、商业场所等的名称、经营范围等,不得含有“零关税”“免税”等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的字样。

办法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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