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宗布尔 通讯员 南炳旭
2024年11月13日,消费者王女士在格尔木市某干洗店支付了50元的洗衣费,用于清洗一件价值5000元的衣物。11月29日,王女士取回衣物并在家中晾晒时发现衣领部分掉色。在与经营者协商未果后,向市消费者协会提出了投诉,要求经营者按照衣物购买价格进行赔偿。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投诉后,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迅速与经营者负责人取得联系,并陪同消费者前往商家进行实地了解和协调。经核实,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经调解,经营者同意按照《全国洗染服务纠纷解决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而非消费者最初要求的按衣物购买价格全额赔偿。
【案例分析】本案例是关于干洗衣服造成损坏如何赔偿的典型案例。根据《全国洗染服务纠纷解决办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可以根据消费者意愿对高档衣物或具有珍贵价值的衣物实行保值清洗,即由经营者和消费者协商一致作出书面清洗约定,约定保值额、清洗费用(按衣物价值的5%-20%)和服务内容;没有做出书面保值清洗约定的,按普通衣物洗涤和普通衣物赔偿处理,最高不超过2000元。第十条指出,因经营者责任,洗后的衣物未达到《洗染业服务质量要求》(SB/T10625-2011)的要求,洗后衣物洁净度差、定性不到位等,经营者应予再次加工;经重新加工后仍未达到质量要求的,应退还消费者交付的洗涤费。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经营者责任使衣物洗涤后出现轻微损坏,不在明显部位或修补后不影响外观和穿着价值的,在退回原洗涤费给消费者的同时,建议给予洗涤收费价的3倍补偿。若丢失或因损坏不能穿着的,按洗涤费10-20倍给予赔偿。赔偿后的衣物,如消费者索要,可减少30%的赔偿额,衣物归消费者所有;协商赔偿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引导消费者寻求相关职能机构解决;第二款规定,对实行保值清洗的衣物,因经营者责任造成损害、丢失的,或者清洗后直接影响衣物原有形态(质量)而无法恢复的,经营者应当根据与消费者约定的保值额予以赔偿;赔偿后衣物归经营者所有,如消费者索赔,可按保价金额70%赔偿;如洗涤后衣物出现质量问题,经过修补有穿着价值的,经营者应按消费者保价金额的25%赔偿。第十二条规定,因经营者的责任使衣物附件或饰品损坏、丢失,不影响正常穿着的,应作单项配置和赔偿,最高不超过洗衣费的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