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版: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2024年3月15日 星期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消费侵权典型案例之四:
白酒穿“名牌” 害人又害己

□ 记者 汤红红

通讯员 刘如月 王海兵

2023年6月20日,市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称其在格尔木某烟酒超市购买的9箱(每箱6瓶)五粮液白酒,外包装(箱体)上的日期和白酒瓶体上的日期不一致,并称商家承认其销售的9箱白酒有问题。

当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前往消费者(投诉人)住所,对消费者购买的9箱“五粮液”白酒进行了核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涉案白酒依法扣押。2023年6月21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委托商标持有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白酒进行辨认。经辨认,认为侵犯了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因此案已达到涉嫌犯罪移送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二款,(二)“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市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交格尔木市公安局处理。

【典型意义】

此案的查处给商家们敲响了警钟,切勿存在侥幸心理,小心“赔了夫人又折兵”。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遇到假冒、伪劣产品,要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格尔木日报社出版
 
中共格尔木市委机关报
 
主办:格尔木市融媒体中心  |  备案号:青ICP备20000349号
 
   第1版:
   第2版:
   第3版:
   第4版:
   第5版:
   第6版:
   第7版:
   第8版:
   第9版:
   第10版:
   第12版:
美容无效果 消协助其退款
雷锋精神永相传 你需我供更贴心
白酒穿“名牌” 害人又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