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市各类电动车综合管理,保障全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升城市交通品质,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为市民提供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之规定,结合我市城市交通现状,决定在我市部分区域限制电动车通行。具体通告如下:
一、限行车辆
(一)所有不符合新国标的非机动车;
(二)未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的电动轻便摩托车、
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
二、限行区域
八一路以南(含八一路)、江源路以西(含江源路)、柴达木路以北(含柴达木路)、中山路以东(含中山路)
三、限行时间
每日8:00至20:00
四、以下车辆不受上述禁止行驶措施限制,具体包括:
(一)邮政、快递、报刊投递;
(二)电力、供水、燃气、电信通信等公共设施抢修;
(三)环卫清洁;
(四)外卖配送。
五、本通告由格尔木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对于违反规定,驶入限行区域各类车辆,由格尔木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处罚。
附:新国标电动车自行车定义
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2)具有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
(3)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4)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
(5)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
(6)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率小于或等于400w。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格尔木市公安局
202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