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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23日 星期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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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制电动车驶入格尔木市城区道路的通告

为加强全市各类电动车综合管理,保障全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升城市交通品质,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为市民提供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之规定,结合我市城市交通现状,决定在我市部分区域限制电动车通行。具体通告如下:

一、限行车辆

(一)所有不符合新国标的非机动车;

(二)未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的电动轻便摩托车、

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

二、限行区域

八一路以南(含八一路)、江源路以西(含江源路)、柴达木路以北(含柴达木路)、中山路以东(含中山路)

三、限行时间

每日8:00至20:00

四、以下车辆不受上述禁止行驶措施限制,具体包括:

(一)邮政、快递、报刊投递;

(二)电力、供水、燃气、电信通信等公共设施抢修;

(三)环卫清洁;

(四)外卖配送。

五、本通告由格尔木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对于违反规定,驶入限行区域各类车辆,由格尔木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处罚。

附:新国标电动车自行车定义

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2)具有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

(3)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4)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

(5)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

(6)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率小于或等于400w。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格尔木市公安局

202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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