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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29日 星期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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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木市自然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格尔木晟世华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取得了青(2018)格尔木市不动产权第0000385号不动产权证书(后于2020年11月18日补发青(2020)格尔木市不动产权第0009690号不动产权证书),根据该不动产权证书记载,你公司取得了位于格尔木市台吉乃尔路46号的两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为工业用地,共有宗地面积10867.05平方米;一宗土地的宗地面积为7665.05平方米(位于厂区东侧)、一宗土地的宗地面积为3202平方米(位于厂区西侧)。

因格尔木至库尔勒铁路建设项目的需要,铁路线路途径并占用了你公司位于格尔木市台吉乃尔路46号宗地面积为3202平方米(位于厂区西侧)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为保障你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和《格库铁路枢纽工程征地补偿方案》、《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新建铁路格尔木至库尔勒线(青海省境内)征地拆迁补偿及相关费用标准的函》(青国土资函〔2013〕2016号)相关规定,报经格尔木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决定如下:

一、收回你公司位于格尔木市台吉乃尔路46号宗地面积为3202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对你公司给予补偿人民币158400元(4.8亩乘以33000元/亩);

三、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不得对该宗地再进行转让、租赁、抵押。

四、请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青(2020)格尔木市不动产权第0009690号不动产权证书交回我局,并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我局将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格尔木市人民政府或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格尔木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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