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市区道路管理,减少道路机动车流量,缓解交通压力,改善空气质量,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避免大型货车对市区内道路的损毁,确保市区道路安全、有序、畅通的交通秩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之规定,结合我市市区道路交通实际,并通知如下:
一、限行区域、时间
1.下列区域、路段24小时禁止大型车辆、大型机械驶入:
金峰路以南、察尔汗路以西、迎宾路以北、中山路以东的市区道路;柴达木路延伸段(机场快速路)。
2.下列区域、路段07时—23时禁止货运车辆驶入:
黄河路与涩聂湖路以西,南海路以北,西海路以东(含西海路),北海路以南区域。
在上述区域、道路,货运车辆其余时间可以通行。
二、限行车辆
1.工程机械(轮式和履带式);2.超重、超高、超长车辆;3.两吨以上载货车辆;4.农用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
三、过境大型车辆
1.西宁、都兰←→西藏方向绕行国道109线、冥王星路、长江路、国道109线或绕行京藏高速、国道109线驶往目的地;
2.德令哈、察尔汗←→西藏方向绕行盐桥北路、北海路、白云路、察格高速延伸段、国道109线驶往目的地;
3.西宁、都兰←→茫崖、新疆方向绕行国道109线、冥王星路、长江路、国道109线、察格高速延伸段、省道318线或绕行京藏高速、察格高速延伸段、省道318线(京藏高速北连接线、盐桥北路、北海路、省道318线)驶往目的地;
4.德令哈、察尔汗←→茫崖、新疆方向绕行盐桥北路、北海路、省道318线驶往目的地;
5.西宁、都兰←→德令哈、察尔汗绕行国道109线、京藏高速北连接线、国道215线驶往目的地;
6.西藏←→茫崖、新疆方向绕行国道109线、察格高速延伸段、省道318线驶往目的地。
四、日常车辆审核程序
运钞车、工程救险车、医废收集转运车、保险行业事故勘察车辆、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道路清障救援专用车辆、市政抢修、道路清扫、垃圾清运、园林绿化、油品(天然气)运输、供水、电力、煤气(天然气)、通讯、广电车辆,拉运粮食、食用油、冷冻食品(肉食、水产和家禽)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大型货车等在进入格尔木市7日前向格尔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证方可驶入禁行区域,在城市货车通行码使用后请下载注册交管12123APP,并在交管12123APP中申领城市货车通行码,在网上向格尔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城市货车通行码申请(按照交管12123APP城市货车通行码里面所需相关电子资料,提交申请),5日内并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电子通行码成功后需要按照通行码批准的规定时间,相关路线通行。
五、以下特种车辆不受限
1.城区运行的公交车和标有统一标识的专用校车应当严格按规定的线路通行;
2.从事客运的长途班车,严格按有关规定的线路通行,严禁在城区道路上随意停车揽客;
3.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学校校车、单位大型客车、邮政、快递运送及押钞专用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4.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警车、军车。
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每个管控区间道路的交叉口、匝道口、上下线和分流合流交汇处,设置安装禁令标志、交通技术监控和电子警察抓拍等设施,加强限行区域和道路的交通管控。
七、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必须严格按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隔离护栏及其交通辅助设施的指示信息通行,违反本通告限行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八、本通告由格尔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告实施前发布的其他内容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对于违反规定,未经允许进入城区的禁行车辆,格尔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采取电子警察抓拍、巡查、拍照等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
格尔木市公安局
202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