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惠:
本院受理原告格尔木钜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林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答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O一四年九月十二日